第一條為了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防止井架材料提升機(以下簡稱井架)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據《龍門架和井架材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以下簡稱規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等相關規范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和房屋裝飾工程,使用井字架作為垂直運輸設備,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三條、工地井字架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拆卸,務必符合《規范》、《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井字架的設置和拆除前,必須根據現場環境、工作條件和設備狀況,制作專業施工組織的設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的審查和監理機構確認。
第五條、各種井字架的安裝、使用、拆卸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檢查制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上述規程和制度應以標志形式貼在工地。各井字架的設備技術文件應放置在施工現場,以備檢查。
第六條、井字架設置或提高后,必須接受設置班的自我檢查,項目部和企業安全部門檢查,檢查必須做原始記錄。
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井字架檢查的人員應當從事工程安全管理3年以上,由具有中級以上作用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第七條,負責井字架的司機經過專業訓練合格,必須通過審查,持有出港證明書,可以通過本部門的錄用出港。嚴禁其他人擅自操作。操作控制井字架必須專人專機。
第八條、井字架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章井架的安裝和使用
第九條、井架必須具有以下安全防護裝置,其性能不得低于規范的要求,符合以下規定:
(1)停車裝置和斷繩保護裝置。裝置必須定型化。
(2)卸料平臺防護門。排出平臺口必須設置常閉門,采用連鎖裝置(籃子運轉時自動關閉,籃子運轉時打開)。
(3)籃子安全門。籃子的上料口必須設置安全門。安全門應采用連鎖打開裝置,使升降運行時安全門自動關閉籃子的上料口。
(4)材料口防護棚。防護棚的設置必須安全、嚴密、可靠。
(5)限位器和緊急斷電開關。摩擦卷揚機嚴禁使用斷電式上限限位器。
(6)通信裝置。井字架必須具備閉路電視系統和對講通訊裝置。司機可以通過閉路電視系統清楚地看到操作者的供給和供給。對話通信裝置必須是閉路雙向電氣通信系統,司機必須能夠與各站通話。
第十條、井字架電器設備應符合《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井字架基礎應符合《規范》的要求。
第十二條、附壁架的設置和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符合井架設計和規范的要求。墻架與井字架體連接嚴禁焊接。
第十三條,用電纜繩固定的井架,電纜繩的材料、規格、連接、固定等應符合井架設計和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纜風繩地錨的埋置方式、材料選用等,應根據土質情況和受力大小,經計算確定。
第十五條、井字架架體、卷揚機、平衡錘和鋼絲繩應設置可靠的圍護。鋼絲繩高于地面的,不得穿過通道。架體第一層除進料口外,應嚴密封閉,防止人員進入。
第16條,井字架卸料平臺,不得支撐在架體上。排放平臺的鋪設應方便汽車通行,嚴禁傾斜井字架。
第17條、井字架操作室應配置在視野良好的位置,遠離危險作業區域。操作機房的門必須設置鎖。
第十八條,各卸料平臺口應懸掛安全警示標志,嚴禁探頭、超載、乘人。
第19條、井字架應有產品標志,固定在架子明顯的地方。標志的樣式見附錄。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發現井字架不符合本規定時,應責令停止使用,限期糾正。
第二十一條、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發現以下情況之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追究項目經理和企業技術(安全)負責人的責任:
(一)井架管理不符合第二章規定的
(二)企業安全部門發行不符合第三章規定的井架檢查合格證。
第22條、監理部門(建設部門)有責任催促施工部門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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