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必須合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效推進小康社會全面建設,有利于城鄉經濟向健康、協調的方向發展。目前,中國農業基礎仍然薄弱,農業科技發展緩慢,農業資源不足,農業生產效益低,農業資源利用率低,長期粗放經營,農業資源環境問題越來越激烈。農村普遍存在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環境質量下降等生態問題。在經濟效益和利益追求的推動下,人們往往忽略了保護農業環境資源的重要性。保護農業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要求,只有將循環經濟普及到農村,才能有效改革農村經濟增長模式。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不僅關系到傳統農業資源利用方式的改革,還關系到環境保護,農業資源的科學利用和綜合利用對推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建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筆者對農業循環經濟影響下的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問題進行研究,以期為有效解決相關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問題提供參考。
1我國農業資源環境保護的困境分析
嚴重的人口壓力以及對經濟發展的迫切需求,使得我國農業環境日益突出:①農業自然資源面臨短缺。例如,耕地逐漸減少,土壤肥力流失,農業水資源不足,水資源供應問題嚴重。②生態環境被破壞。耕地和草場退化,水土流失嚴重,鹽污化現象嚴重,土地沙化問題越來越普遍。③環境污染問題嚴峻。水資源、大氣、土壤等各方面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目前,農業資源環境條件不斷惡化,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問題亟待解決。
1.1立法方面的空缺現在國內法律在保護農業環境資源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形成了基本的保護框架,形成了《農業法》對農業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專業規定、《環境保護法》對農業環境保護的比較明確的規定。此外,還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管理法》、《水土保護法》、《防洪法》等一系列特殊立法文件,對保護農業環境資源有很大貢獻[1]。
但立法有計劃經濟時期的烙印,與現在的國情脫離,其缺陷和不足尚未及時完善。農業環境和農業資源的立法是兩個不同的系統,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立法對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有很多協調性規定,但立法系統的分立和并存會導致不協調因素的發生,調整手段有抵抗、矛盾、分裂、重復的現象。另外,農業資源環境的立法有很多籠統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現實操作性,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現實執法效果,很難避免執法漏洞的出現。
1.2制度方面的不足從經濟制度的角度看,之所以產生資源環境的問題,歸根到底是公眾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不協調所造成的。由于人們在環境保護和個人利益之間往往選擇維護后者,農業生產時缺乏對環境消耗成本的計劃和計算,也缺乏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破壞環境資源的意識。另一方面,從整治制度的角度來看,環境資源越來越稀缺,利益集團與社會階層分化的現象越來越明顯,資源分配不平衡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利益的平衡機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管理環境資源的國家資金難以發揮效力,管理環境和保護資源的工作進一步陷入彼此失去的階段。
1.3政策缺陷已有10多項生態補償制度,如生態環境補償制度、退耕還林政策、生態移民政策、礦產資源稅等。然而這些補償制度的自身作用都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包括資源利用的低效率、政策過于單調死板、投入力度有待提高等,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管理模式過于死板,沒有較高的靈活性,不同地區的資源保護缺乏相應的配套政策。與此同時,平衡機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相關部門難以將當期的相關資源、資金、組織、人才以及技術有效協調和運作起來,甚至出現了因經費浪費、爭奪經費而導致的忽視管理的現象發生[2]。
2我國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制度良性架構
2.1發揮宏觀全面指導作用保護農業資源環境,涉及全民利益。市場不能良性調節行業間、地區間利益矛盾,國家應設計一系列宏觀制度,協調管理問題、利益分散問題,解決與環境保護的客觀沖突,解決各種利益主體間的矛盾。第一,政府應發揮自己的宏觀控制作用,在考慮農業資源環境需求的基礎上進行政策支持,統一評價標準,設定一系列硬性和執行性的制約機制,利用宏觀控制限制能源高、污染嚴重的生產部門,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企業完成低能耗目標的手段是規模經濟,企業形成規模經濟時,資源消耗量最小化[3]。因此,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幫助企業實現生產方式的轉型,逐逐漸從粗放型轉變為集約型,實現規模經營,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
2.2在立法方面發揮法律主體保護作用,必須在農業環境資源立法中確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原則,為此方面立法提供原則指導方向。國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農業環境的惡化,但整體上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建立完善的資源保護制度和責任制度,使相關的審查制度、計劃制度得到很好的執行。此外,與農業環境資源有關的法律體系應當被保護,當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多以合理利用和保護某種農業環境資源作為立足點,通常缺乏關于資源整體聯系的深度考慮,在綜合調整保護方面也缺乏明確規定,亟需出臺綜合性的農業資源和環境管理條例,將各類因素統一并形成整體,并對某些重要問題作出全面性、系統性的規定。
2.3發揮公益訴訟的關鍵作用如今我國環境難題愈來愈惡化,污染難題愈來愈嚴峻,水質惡化、大氣污染、臭氧層毀壞、森林資源銳減等難題愈來愈突顯,嚴重危害了大眾的生存環境和身心健康。大眾缺乏參與環保活動的意識,是目前環境污染無法控制和管理的原因之一。環境訴訟一方面有助于調動公眾保護環境,與破壞環境的不良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國內環境污染投訴無門的尷尬現象,為公眾揭、通報污染環境的惡性行為提供暢通的途徑和途徑,行政部門執法
首先,要重視訴訟人民基礎的建立,培養廣大人民的訴訟意識、公益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避免公益訴訟陷入虛構狀況。政府也要做好環保宣傳工作,呼吁大眾積極為環保奉獻力量,為環境訴訟積累堅實的大眾基礎。許多民營環境保護組織為環境保護事業獻出了巨大力量,是環境保護事業的中流砥柱和堅實力量。這些民營組織可以聚集相當范圍內的群眾力量形成環境訴訟的力量,法律應該給這些組織以訴訟權利發揮更大的作用[4]。
其次,要對國內環境訴訟進行制度設計和完善。例如,擴大原告的范圍,合理設定,降低訴訟費用,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等。目前許多污染事件的受害者不確定,訴訟難度增加。或者受害者很難舉出明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堅持,也為環境訴訟增加了難度。上述兩種情況在現實中多以法院不立案為結果,民間組織和相關公民投訴無門,自身合法權益失去保障。實際上,環境權益的所有者和保護者應該是所有的社會成員和國家公民,國家必須立法擴大訴訟原告范圍,積極參與公益訴訟。環境污染事件的始作俑者大多是具有財力和優勢的財團、企業、機構,以及政府機構,技術優勢、信息和資金不足,原告方的市民、民間組織和中小企業往往處于劣勢,難以收集事件的證據,難以承擔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因此,立法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處理方法,將更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方,減輕原告方的舉證負擔,使更多的環境污染訴求得到合法處理。一般來說,侵犯環境的訴訟案件涉及到很多專業復雜的知識,涉及面也非常廣泛,原告方面通常也是昂貴的技術鑒定費用的負擔者,但作為原告的市民和民間組織難以負擔和接受[5]。國家應對環境訴訟收費作出合理規定,減輕原告負擔,鼓勵群眾積極維權。
2.4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最終歸屬循環經濟,是有效分配農業資源,有效緩解資源壓力的戰略措施。首先,建立多樣化的循環經濟模式,提高科學研究能力,提高已經開發的循環經濟模式,如沼能的綜合利用、農業節水等。加大對高新技術(如生物技術和核技術)加工農業有機肥料的研究力度和創新力度,合理規劃和管理各種資源,充分利用微生物資源。其次,要盡快建立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目標的管理機制。發揮農民的主體地位,將科學的生態價值觀植入他們的觀念中,激發他們參與循環經濟的熱情,使參與循環經濟成為他們的自發行為。除此之外,政府具備危機意識,將循環經濟發展放在農村建設工作的第一位,盡快建立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目標的管理機制。
3結語
農業資源保護是利用法律、經濟、行政和科技手段,協調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業自然資源利用的關系,對破壞和濫用農業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農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問題與當前農村社會的建設和發展有關,妥善處理和解決農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問題需要政府的努力和社會大眾的合作,不僅與宏觀政策和措施、法律設計和保護、制度設計的建設和相關立法的完善有關,還與實踐行動有關。需要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以循環經濟為發展的最終歸屬,通過政府與社會各界的合作、合作,有效推進農業經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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