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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組織對危險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情況以及專家論證審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應當論證審查而不論證審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論證審查的行為。
第一條是加強建筑工程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部《危險性大的工程安全專業工程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審查方法》和《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性大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危險性工程)安全專業工程方案編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家論證審查(以下簡稱專家論證審查)活動,并對該活動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方法所謂的危險工程是指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施工前應單獨制定安全專業工程方案的七個部分、一個部分工程。
危險工程包括
(1)基坑支持和降水工程。包括
1、挖掘深度在5米以上的基坑、槽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
2、基坑不足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基坑以上的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
(2)深度在5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挖掘工程。
(3)各種工具模板工程。包括
1、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模板工程
2、水平混凝土部件模板支持系統和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包括:
10、采用新技術、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沒有技術標準的施工。
第四條對前條列的工程,施工部門應指定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安全檢查結果安全專業施工方案,經本部門技術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初審后,由監理部門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
通過審查的安全專業施工方案由施工部門技術負責人、監理部門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實施。
第五條屬于以下危險工程,其安全專業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檢查結果,施工部門技術負責人、監理部門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前,施工部門應組織安全生產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1)深坑工程。包括:
1、挖掘深度在5米以上的工程
2、地下室在3層以上的工程
3、挖掘深度不足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以及地下管道極其復雜的工程。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從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調查、設計部門、建筑工程部門、工程監理部門、大中專學校、建設科研部門聘請安全生產專家,或聘請部分省外有影響的安全生產專家,建立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家網,向聘請的安全生產專家發行錄用證明書。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安全生產專業人員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的考試、審查。
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的條件和具體管理措施由省建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條施工單位在組織專業人員論證審查前,應制定專業人員論證審查方案,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從建設工程安全專業網絡中選擇5名以上專業人員,以滿足論證審查需求,并與本單位無關系的專業人員,組成專業人員進行論證審查。
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的相關人員應參加專家論證審查。
第八條施工公司組織專家論證審查時,應向安全生產專家提供以下資料
(1)工程概況資料
(2)工程施工組織資料
(3)施工圖紙
(4)危險工程專業施工方案、方案說明及相應附件資料
(5)制定安全專業施工方案所依據的標準、規范、規程等。
第九條安全生產專業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核,并提交參加論證審核的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簽署的論證審核書面報告,并對論證審核結果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將專家論證審查報告作為安全專業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施工單位提供的經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及論證審查報告。
第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對施工單位組織對危險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情況及專家論證審查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不論證審查、不按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論證審查的行為。
監督檢查可采用巡邏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應根據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業施工方案,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及時支付施工所需的安全防護費用,督促施工部門按照安全專業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第14條經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業施工方案,需要修改設計文件的,由建設工程設計機構修改,對修改的設計文件負有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施工公司應根據專家論證審查報告完善安全專業施工方案,由施工公司技術負責人、工程監理公司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實施。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專業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由專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16條工程監理機構應依法審查安全專業工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的強制標準,工程機構是否按安全專業工程方案組織工程,以旁邊車站形式實施重點監視,發現工程機構不符合安全專業工程方案組織工程,或有安全事故危險,工程機構應立即整改
對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各市場主體實行安全專業施工方案情況監督檢查,糾正不執行安全專業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在危險性工程設計、施工中,鼓勵和推廣應用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的計算軟件進行設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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