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第一條的規定,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切實預防安全事故,該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及項目安全的系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以及國家和建設部的規定專門設計的。
第二條職業安全管理應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
第二章職業安全管理體系
第一章安全生產控制體系
建設部門負責在施工開始前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依法接受政府安全生產監督。
第二條職業安全許可制度
建設項目的建設部門必須依法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確保安全生產的公司。
第三條職業安全責任制度
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規定,所有建設項目參與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和措施,明確各級負責人和部門的安全責任。
第四條職業安全教育培訓體系
建設項目各參與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體系,加強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工作。
第五條安全技術披露制度
在項目施工之前,工程技術部門會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為施工單位的每個級別建立一個安全技術披露系統,并在各個級別披露記錄,以確保施工安全。請您確認。
第六條有證書的特殊工作人員制度
從事地下、空中、鋪裝、爆破等特殊工作的人員,應經過專業的安全工作培訓,按照相關國家規定取得特殊工作資格證書,才能開始工作。需要。
第七條起重機械、起重架、模板和其他自升架設施,必須由合格機構和檢查登記制度拆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建筑起重機械、集成起重腳手架、模板等自支架設施,必須由有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
符合條件規定的檢測和測試期限的建筑起重機械、集成起重腳手架、模板和其他自升式安裝設施必須由專業合格的檢測和測試機構檢測。未通過測試的不要繼續使用。
第八條安檢系統
根據項目負責人的建設情況,安檢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季節性、特殊等形式的安檢。檢測必須有目的,內容明確,記錄完整,確保安全的生產監督。加強。第九條危險崗位操作程序及書面通知制度
施工單位應向工人提供安全設備和防護服,書面通知危險崗位和非法操作的危險通知工人。
第十條職業意外保險制度的申請
工程技術部門監督施工單位向在工地從事危險工作的人員投保工傷保險。
第11條:處理員工傷亡的報告制度
事故發生后,安全指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立即報告事故。
第十二條“三同時”制度
該項目的安全設備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主要項目同時設計,建造,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參加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一條工程部安全責任
(一)嚴格執行施工程序,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監督檢查所有參與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建設項目安全生產。
(2)在外包研究,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項目時,其總體質量和相應的資質水平較好,可以檢查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并進行項目建設。應當選擇研究,設計,施工,監督等有關部門。商業。
(3)項目招標資格期間,檢查建筑公司原始安全生產許可證,檢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經理的安全記錄和安全訓練證書。我們不接受沒有合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公司投標文件。建議的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經理,要么未通過安全培訓考試,要么進入建筑市場的機會有限。
(4)施工部門可能受到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暖、電信、信號、無線電、電視等地下管道、建筑工地和鄰近地區、建設項目的影響。建筑物、建筑物和地下項目相關資料,提供相鄰地區的氣象和水文數據相關信息。確保相關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護。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化遺址、古跡、炸藥、電纜或放射性污染源,停止施工,保護該遺址,必要時通知有關當局。
(5)按規定,經批準的概算確定的建設項目安全運行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應按工程合同分配給施工企業,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6)準備施工組織設計時,包括調查、設計、施工和監督措施、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其他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例如安全生產系統要求,安全生產控制人員組成要求,應急救援計劃等。
(7)對無法保證安全生產的研究、設計、施工、監理等機構提出要求,或者說明建設機構沒有施工安全保證,或者不允許不遵守購買、租賃或使用的規定建筑材料、安全設備、機械、建筑設備和附件、消防設備、安全施工所需的設備。
(8)以土木工程安全管理、建設部門/監理部門/設計部門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運行/目的土木工程安全保障系統/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檢查和推進安全管理措施全面實施。驗證實施調查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工程、監督等部門設計反饋中客觀存在或未考慮的安全危險。
(9)組織參加工程的公司制定安全事故緊急救援計劃,進行定期訓練。緊急救濟計劃應包括組織,人員配備,材料準備,緊急程序,人員和財產補救,事故分析和報告以及事故后恢復措施。應急救濟計劃應向當地質量和安全管理機構報告驗證。
(十)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將立即啟動應急救援計劃組織救援,并按照國家,建設部,水利部的有關規定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加入或組織。
第二條調查設計部門的安全責任
(1)研究/設計部門應根據項目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進行研究/設計,對研究/設計的質量負責。
(2)研究設計工作達到要求的深度,提供符合國家和建設部規定的質量標準、符合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文件、研究工作失誤或設計不合理的安全事故。
(3)研究設計部門系統研究工程安全運行和保護的必要性和工程周邊環境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確保工程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應采取措施,包括在設計文件中。必須詳盡、準確地采取各種安全技術措施。在設計文件中務必出示與施工安全有關的完整性、精確的關鍵構件和鏈接,并提供安全事故預防指南。
(4)根據測量結果,測量設計機構提供施工現場和鄰近地區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數據、氣象水文觀測數據。必須提供給車站。可能受項目和地下項目影響的附近建筑和結構的相關信息。
(5)研究設計部門根據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環境和安全工程的措施。
(6)研究設計機構根據業務線的建設情況,為業務線提出施工過渡計劃,提出措施和施工預防措施,確保業務線在施工期間的安全運行。
(7)建設項目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特殊結構,設計部門應提供措施和相關要求,確保施工人員安全,防止設計安全事故發生。必須提示。
(8)研究設計部門參與安全事故分析,在建設項目合理壽命內應對研究設計引起的安全事故,應對研究設計引起的安全事故。負責
第三條監督部門安全責任
(一)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相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安全生產監督應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管理一致。監管部門負責監督建設項目安全生產。
(2)技術項目部門在監理單位制訂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規則,制定建設單位安全技術措施檢查計劃,按照安全生產監督規則進行安全生產。必須支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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