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1/12 Click:763
第四條在申領項目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并將符合開工要求的審查結果作為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的附件材料報送當地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安全事故,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工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照本制度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第三條各級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長沙市建設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具體負責市區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縣(市、區)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其安全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
第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在申請項目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審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將符合施工要求的審查結果作為施工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的附件材料提交當地建設(施工)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程序:
1.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如實填寫《長沙市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表》(見附件),并報建設單位。總承包項目由總承包施工單位填寫;
2.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長沙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六條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內容:
1.施工單位是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2.建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按規定設立了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規定配備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取得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考核獎懲制度、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傷亡報告制度;
4.總承包和分包的安全責任是否明確,安全生產協議是否按規定簽訂;
5.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按規定編制,各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有計劃;
6.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是否有使用計劃;
7.擬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和設施規劃;
八、施工現場三通一平,設置七牌一圖;
9.施工現場圍擋、大門、道路、臨時設施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0.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有針對性。
第七條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并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手續的項目,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到施工現場審查施工單位提供的審查結果。
第八條對不符合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符合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交底安全監督方案。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